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

时间:2009-02-19 15:54:17  *来源:  *作者:

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 以下简称教代会 ) 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 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与其他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长人选的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科室、班组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一百人以上的学校,代表人数一般占教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左右;一百人以下的学校,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五名。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选出的教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3) 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 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 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

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可以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和职权与教代会相同,其组织制度可以参照教代会。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第十六条 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大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承担教代会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召开教代会大会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 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 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活动,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主持联席会议;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 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4) 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

(5)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幼机构和民办中小学等应参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委员会

1999 年10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