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18 03:05:15 *来源: *作者: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预算管理:
学校应根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定额,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编制的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确需调整时,可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
三、收入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建立收入票据的领用制度,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
四、支出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要加强对支出的审核和管理,各项支出必须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专人审批,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和预算数代替。
五、结余及分配: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剩余部分可作“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分配比例按财政主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
六、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七、资产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学校应健全财产、物品采购、验收、领用、借用、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按闵教字( 1999 ) 23 号文执行。
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闵教字( 1999 ) 24 号“闵行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八、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学校应定期向主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各类财务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分析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例,生均支出增减率及资金使用效益,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九、财务监督:
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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