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闵行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9-04-13 16:25:11  *来源:  *作者: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 [2009]23 号

各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学业评价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 [2006]7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闵行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全区各中小学 , 请你们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二 00 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学籍管理 印发 通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9 年 3 月 12 日印发


                            (共印 10 份)

附件:

闵行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关于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

   第一款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

   1 、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 、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

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 、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

  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 [2009]20 号文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 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 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 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第五款 按照《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条 (关于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 48 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一般控制在 40 人以内)。

  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进行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

  第四条 (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

   第一款 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区学校间转学

   1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

  ( 1 )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学区的。

  ( 2 )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落户转入学校学区的。

   2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

  ( 1 )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学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 2 )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学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

  ( 3 )持蓝印户口者(本人)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其居住证地址在转入学校学区的。

  如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

   3 、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县(省市)学生转学

  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需跨区县(省市)转学的。

  第二款 普通高中阶段

   1 、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回本区就读的。

   2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到本区高中学校借读的。

   第五条 (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

   第一款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 1 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

   第二款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 2 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双方学校验证,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办理转学手续。

  如学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安排。

   第三款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 3 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双方学校同意盖章,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款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学生,经接收学校同意盖章方可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学校在未收到转入学校接收函,学校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学籍。

   第五款 凡属普通高中阶段转学的学生,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材料,并推荐安排学生到校进行测试,对符合转学条件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有特殊困难需从外区县转入本区(或本区转入外区县)高中学校的,由教育局领导核准同意后,按要求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六条 (关于转学的申请时限)

  暑假期间统一在八月底前一周内办理,寒假期间统一在开学前 3 天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因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七条 (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

  初中、小学学生转学须提供: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体质健康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高中学生转学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高中军训证明、初中毕业生材料、高中阶段学籍卡(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

外省市高中学生转入本区高中的,在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等相关材料上需加盖原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专用章,并提供高中学籍证明以及学校资质证明。

   第八条 (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

   第一款 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转学)均须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款 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出学校不得同时开出转学联系单及转学证明。

  第三款 凡符合规定,由外省市转入本区高中(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除外)的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其居住地及学业水平情况,推荐安排到相应高中测试,根据测试成绩决定是否允许转学。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安排就读。

   第四款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五款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六款 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第七款 转学过程办理中,双方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款 对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学生,转入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

  第九款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款 转入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

   第十一款 在区少体校、启德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籍所在学校,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少体校参加训练的,由家长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就读学校或学生户口地所在学校应予接收。少体校、启德学校中途不招收学生,此类学生日常管理均由两校负责(包括学业考试、毕业考试、综合测评等工作)。少体校、启德学校每学期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招生情况后,方可办理相关的借读手续。

   第九条 (关于学生借读)

   第一款 借读的适用对象

  学校应优先解决的借读对象是:本市蓝印户口;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龄子女; 外省市户籍持学区内房屋产权证人员的子女 ;港、澳、台、华侨子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

  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逐步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优先满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的入学需求。

   第二款 借读的申请手续

  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或家长持申请材料到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申请表》,学校在班额许可情况下同意盖章后,由学校统一于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到区教育考试中心集体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在同一学段内持续有效。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须重新办理借读手续,申请手续同上。

  第三款 借读生回原籍就读办理手续

  借读生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盖章后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相应手续。没有办理过回原籍就读手续的,借读学校不得为其提供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任何材料。

   第十条 (关于学业评价)

  学生评价结果的表达:小学阶段全部采用 “ 等第制 ” 、初中阶段提倡使用 “ 等第制 ” 、高中阶段采用 “ 等第制 ” 和 “ 百分制 ” 相结合的方式表达。

  采用 “ 等第制 ” 表达时,一般分为 “ 优良 ” 、 “ 合格 ” 、 “ 不合格 ” 三个等级,对应的 “ 百分制 ” 分数为 “80 分以上 ” 、 “60—79 分 ” 、 “59 分以下 ” ;中学艺术学科的 “ 等第 ” 分为 “ 优 ” 、 “ 良 ” 、 “ 合格 ” 、 “ 不合格 ” 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关于学生留级)

  凡符合留级条件(参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同意并加盖公章,每年 6 月底前 3 天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留级手续。

  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学校要掌握标准,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 2% 。

   第十二条 (关于学生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后上报,由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受理审核批准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关于学生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允许单科免修。

   第十四条 (关于证书颁发)

  各学段毕业生名单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后,按市教委要求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关于学生休学复学)

   第一款 学生休学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每次申请休学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款 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以上,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款 休学延期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 (关于学生退学)

  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大龄学生退学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注明 “ 自动退学 ” 字样。

   第十七条 (关于学生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须经教育局普教科委托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第十八条(关于学籍管理责任部门)

  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教育局普教科,负责本区学籍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解释,并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是区教育考试中心,区教育考试中心要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闵行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具体实施本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闵行区教育局。